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一點零三乘以「躉繳保險費」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或退還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上述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其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述「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1.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及及行終止。
1.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知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保單週月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所屬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差值,乘以「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再乘以換算係數後所得之金額,換算係數計算公式詳保單條款附件。
3.前述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4.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及週期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A.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僅得選擇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約訂辦理:
B.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a.現金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b.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仟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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