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本款中所稱「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計算的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二、前款中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2.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100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七條第九項、第九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述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本公司網站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註】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據本契約所屬帳戶累積資產的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當月份宣告利率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於本公司總公司保戶服務櫃台告示牌、全省分公司櫃台告示牌及公司網站。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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