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保險人於死、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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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保單年度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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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 | 「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八四(元以下四捨五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再乘以已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 繳費期滿後 |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七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
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全殘廢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或退還且本契約有效力即行終止。
註:上述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述加計利息係以2.7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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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限制 | 0~74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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