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限,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之保單週年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一點四二(元以下四捨五入)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再乘以以經過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二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
| 投保年齡限制 | 0歲~74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 【AMDIPL】 -3/10- 額度上限為止,如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 費」扣除已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三者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 所…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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