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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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AMBIPL】 -5/9-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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