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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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付表「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限額 |
|---|---|---|
| 10 | 15足歲~65歲 | 10萬元~1,000萬元 |
| 20 | 15足歲~60歲 | |
| 30 | 15足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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