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或先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三 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展延保險公司依第 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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