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給付項目 | 計劃一 | 計劃二 | ||
|---|---|---|---|---|
| 實支實付 | 住院醫療費用 保險金 | 限額(每次) | 30萬 | 30萬 |
| 自負額(每次) | 10萬 | 20萬 | ||
| 門診手術費用 保險金(註1) | 限額(每次) | 3萬 | 4萬 | |
| 自負額(每次) | 1.5萬 | 3萬 | ||
| 定額給付 | 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註2) | 800 | 800 | |
| 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 | 100萬 | 50萬 |
註1:同一保險單年度最高給付次數以六次為限。
註2: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註3:本附約所稱「自負額」係指本公司依本附約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部分,本公司得依本附約約定逕行扣除之金額。
註4: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不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三、未超過各項保險金約定自負額之相關費用支出。
註5: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七十%,並扣除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約定之自負額後之餘額給付各項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仍以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扣除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自負額後之金額為限。
本人、配偶:0歲~70歲(續保至80歲) 。
子女:0歲~23歲(續保至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六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費,逾三十 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者,本附約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八十歲。 如本附約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者,本附約續保時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三歲。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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