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為「重大傷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重大傷病」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
(一)初次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僅就項目「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或「六、慢性精神病」其中一項「重大傷病」給付。
(二)罹患或遭受之「重大傷病」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項目「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及「六、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項目:「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或「保險金額」之五倍,兩者取其較大者,並扣除已申領之「重大傷病保險金」後之餘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已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申領首次「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公司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給付第二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下列兩者之較大者為限:
一、「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保險金額」之五倍。
本契約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而終止時,要保人於本契約所附加附約之有效期間內,得繼續繳交該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附約效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符合第一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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