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兩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並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診斷確定日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同時或先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逢各保單週年日(含保險年齡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四倍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
第一項「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最長以五年為限,且保險期間屆滿後即不負給付「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其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或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符合第一項情形者,本公司不再受理變更本契約內容或終止本契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之責任。 【重度癌症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第二保單年度(含)起適用) 第 十 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 2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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