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殘廢程度表」中所列第一級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年齡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金給付當時如有依條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應給付之保險單紅利時,本公司依條款第二條規定之紅利給付方式給付保險單紅利。
第一項第一、二款保險金的給付,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A、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B、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C、身故或全殘廢確定時所繳之「年繳化保險費」。
前項所稱「年繳化保險費」不含已辦理減少保險金額部分之所繳年繳化保險費及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定義如下:
繳費期間內為本保險單所載投保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得之金額;繳費期滿後為繳費期間屆滿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以複利方式逐年按本保險單所載投保保險金額的2.75%所增加的保險金額,直至保險期間終止為止。
前項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視壽保險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目前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2)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3)民國九十二…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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