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給付項目 | 投保金額對應之給付內容 | |||||
|---|---|---|---|---|---|---|
| 5萬 | 10萬 | 20萬 | ||||
| 繳費 期間內 | (1)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註2) | 1,000 | 1,000 | 2,000 | ||
| (2)法定傳染病保險金(給付以1次為限) | 2萬 | 2萬 | 4萬 | |||
| (3)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註4)(另行給付) | 2,000 | 2,000 | 4,000 | |||
| (1)~(3)累計給付總額上限 | 100萬 | 100萬 | 200萬 | |||
| 繳費 期滿後 | 擇 一 給 付 | 實支實付型 | (4)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註1、註2、註3) | 1,000 | 1,000 | 2,000 |
| (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註3) | 5萬 | 10萬 | 20萬 | |||
| 日額給付型 | (5)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註2) | 1,000 | 1,000 | 2,000 | ||
| (6)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註3) | 1.25萬 | 1.5萬 | 2萬 | |||
| (4)~(6)累計給付總額上限 | 「應已繳保險費」x3倍 | |||||
| 滿期保險金 | 按「應已繳保險費」x1.06倍,扣除 (1)~(6)約 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1: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365日為限。
註2: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註3: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85%給付,惟仍以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註4: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十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 依 第十三條至 第十八條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至 第十八條累計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 再給付「滿期保險金」。 【MAJIDA】- 5 -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 二 十 一 條 第十六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