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保誠人壽「新康健終身防癌健康保險(9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幣別:NT$

給付項目保障內容一單位(NT$)
癌症身故保險金 (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依約給付之。300,000元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原位癌,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x5%給付之,以給付1次為限。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扣除因初次罹患原位癌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後,給付剩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1次為限。原位癌5,000元 非原位癌100,000元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註)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且該癌症符合保單條款所定義之特定癌症時,除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外,另按「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x30%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以給付1次為限。另給付30,000元
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依其住院日數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2,000元/每日
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1次為限;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30,000元
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未住院而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於醫院門診接受癌症治療手術時,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給付「癌症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5,000元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依其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1,500元/每日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依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1次門診計算;每日門診次數無論為1次或多次,均以1日計算之。1,000元/每日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1次或多次,均以1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1,000元/每日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按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1次或多次,均以1日計。1,000元/每日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100,000元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四肢各以給付1次為限。20,000元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1次為限。20,000元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乳房重建手術者,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以給付1次為限。20,000元
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判斷其生命不足六個月時,被保險人可選擇提前領取「癌症身故保險金」。保險契約效力自被保險人簽收「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翌日零時起即告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任何保險金的責任。
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者,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

註:特定癌症係指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碼之癌症:(1)男性被保險人:175男性乳房惡性腫瘤、186睪丸惡性腫瘤、187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2)女性被保險人:179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180子宮頸惡性腫瘤、182子宮體惡性腫瘤、183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算90日(含)之期間。

※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累積總給付金額每投保單位以250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上限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日間住(留)院。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非以接受直接診治(例:健康檢查或養老等)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但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含)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 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 出院,就出院後再次住院部分不併入每次住院期間之計算,亦不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第 3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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