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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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輕度)」且未曾申領過「癌症(重度)保險金」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且本項保險金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依下列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生效日起一年內,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
二、「診斷確定日」於續保年度,按保險金額給付。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後,則不再給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每屆滿兩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兩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被保險人仍罹患有「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前項「罹癌補助保險金」,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為期二十年,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申領起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及其配偶:0~65歲。
被保險人之子女:0~1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七十五歲為限;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 被保險人子女,其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二十三歲為限。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依規定陳報主管機 關之每單位保險成本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 險成本,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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