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十一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曾申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者,第一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重大疾病」,且自「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總共給付十次,不受本附約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領取「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未達十次時,本公司按未給付次數之總餘額,給付予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若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或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已身故,則給付予本附約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被保險人本人:0~65歲。
被保險人配偶:0~65歲。
被保險人子女:0~1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 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本附約投保當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本附約投保當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 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若被保險人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則其保險年齡與主契約被保險 人之保險年齡相同。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續保者不 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惟中途加保且加保之當年度附約生效日未滿九…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 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七十五歲為限;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 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子女,其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二十三歲為限。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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