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幣值單位︰新台幣元

給付項目每投保單位給付之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2,000元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30,000元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日)1,000元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1,000元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3,000元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3,000元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100,000元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20,000元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20,000元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保單位 為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 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 疾病。本附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併發症」係指直接因「癌症」治療所致之生理上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 本附約所稱「等…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保當 時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 不同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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