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款附表三。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其每日門診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
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診療項目(包含放射線治療及化學治療),於規定期間內施行之連續治療療程。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條款第五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條款附表三;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項目/單位 | 1 | 2 | 3 | 4 | 5 |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 2,0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30,000 | 60,000 | 90,000 | 120,000 | 150,000 |
|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日)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 | 3,000 | 6,000 | 9,000 | 12,000 | 15,000 |
|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 | 3,000 | 6,000 | 9,000 | 12,000 | 15,000 |
|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 100,000 | 200,000 | 300,000 | 400,000 | 500,000 |
|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20,000 | 40,000 | 60,000 | 80,000 | 100,000 |
|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 20,000 | 40,000 | 60,000 | 80,000 | 100,0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保單位 為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 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侵 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 性腫瘤(詳如附表二)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本 附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五條約定而住院 診療時,附約繼續有效至其該次出院止。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身故時,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 期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包括依保證續保條款而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之期間,本附約累積給付保險金總 額每投保單位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 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本附約效力終止時如需返還未到期保險成本,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後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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