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在繳費期間身故,則加計已繳但未到期保險費。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若在繳費期間完全失能,則加計已繳但未到期保險費。
| 繳費及保險年期 | 6/10/15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21~65歲 | 21~60歲 | 21~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INTL 3/7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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