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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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九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七十五歲為限。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BNLTLN5 2/7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保險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 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契約的終止】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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