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參加本契約起第六十一日開始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病理切片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癌症」之檢驗報告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參加本契約起六十日(含)以內,經專科醫師病理切片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癌症」之檢驗報告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就該被保險人之已收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自始不生效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事故,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件一所列金額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事故,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於每次住院期間依保單條款附件一所列金額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事故,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醫療者(不論出院與否),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件一所列金額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最高以給付30日為限。
1.現職員工、現職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續保最高可至70歲。
2.子女滿15足歲至23歲且未婚者可投保(計劃三),續保最高可至23歲。
3.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15足歲者可投保(計劃四),續保最高可至23歲。子女滿15足歲之當月,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健康聲明書,變更投保計畫為計劃三,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變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 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如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已持續有效六十日且續保者,則續保保險契約不受 第五條第一項癌症六十日等待期之限制。 【經驗分紅】 第十九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二。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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