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條款第二條定義之癌症(重度)或因此癌症(重度)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參加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三十日(含)以內,經診斷第一次罹患條款第二條定義之癌症(重度)時,就該被保險人之已收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自始不生效力。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三條經診斷罹患癌症(重度)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件一投保單位之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重度)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其每日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重度)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依醫師囑咐以門診醫療方式繼續接受此疾病之治療者,本公司按附件一投保單位之金額及其門診次數給付癌症每次出院門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給付次數最高以七十次為限,其每次門診給付金額如保單條款附件一。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重度)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件一投保單位之金額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癌症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1.現職員工、現職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續保最高可至70歲。
2.子女滿15足歲至23歲且未婚者可投保(計劃三),續保最高可至23歲。
3.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15足歲者可投保(計劃四),續保最高可至23歲。子女滿15足歲之當月,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健康聲明書,變更投保計畫為計劃三,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變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 為準;但被保險人續保效力不受「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經診斷第一次罹患癌症(重 度)或因此癌症(重度)引起併發」之限制。 續保保險費的計算,依本契約 第六條的約定辦理。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