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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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訂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現職員工、現職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續保最高可至70歲。
2.子女滿15足歲至23歲且未婚者可投保(計劃三),續保最高可至23歲。
3.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15足歲者可投保(計劃四),續保最高可至23歲。子女滿15足歲之當月,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健康聲明書,變更投保計畫為計劃三,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變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3/7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訂給付「完全 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 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第 2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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