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保誠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保險(乙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條款第五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時,經公立或本公司指定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病房費用日額保險金」給付病房費用日額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含)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件一)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件一的「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室、手術後恢復室或急救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六、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七、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八、對症所必要之物理治療。

九、麻醉劑、氧氣使用。

十、X光檢查及治療。

十一、注射技術費及其藥液。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治療時,於每次住院醫療出院後,經醫師囑咐必須以門診醫療方式繼續接受醫療者,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每次之門診醫療按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病房費用日額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但給付次數最高以出院後二週內實際門診醫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為限。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手術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投保規定

1.現職員工、現職員工之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65歲,續保最高可至70歲。

2.子女滿15足歲至23歲且未婚者可投保(計劃三),續保最高可至23歲。

3.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未滿15足歲者可投保(計劃四),續保最高可至23歲。子女滿15足歲之當月,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申請並填寫健康聲明書,變更投保計畫為計劃三,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變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 翌日零時為準;但被保險人續保效力不受「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三十日後所發生之疾病」之限 制。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 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經驗分紅】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二。 【投保年齡之計算及錯誤之處理】第 23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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