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6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前述申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若曾因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申領過「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最高給付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 母、子女及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本契約所稱「團體成員」係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契約的續保】 …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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