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97)」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或於醫院門診持續治療達六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前項於醫院門診持續治療達六小時(含)以上者,不得申領條款第十六條至條款第十九條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與終日),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另行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因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另行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居家療養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條款附表三)所載比率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則不予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於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手術,手術兩項(含)以上之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條款附表二「住院手術保險金」所列金額之三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條款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每次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疾病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依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醫療雜費保險金」。

前項「住院醫療雜費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最高以二十五日(含)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五條約定住院診療 時,附約繼續有效至其該次出院止。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身故時,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 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每一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包括依保證續保條款而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之期間,本公司累積給付保險金 總額每千元保險金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 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成本給要保人。 本附約效力終止時如需返還未到期保險成本,本公司應於效力終止後一個月內返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DUHI 3/11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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