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註)」、「基本保險金額所計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應已繳總保費」,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以「當年度保險金額(註)」(若在繳費期間則加計已繳但未到期保險費)、「基本保險金額所計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或「應已繳總保費」,三者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選擇指定分期給付,則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2.若要保人選擇指定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5、10、15、20、25年)。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分紅保額,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並自屆滿第九保單週年之日開始分配:
1.「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起一年內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第1保單年度指「基本保險金額」;第2保單年度指「基本保險金額」x2倍;第3~9保單年度指「基本保險金額」x3倍;第10保單年度起指「基本保險金額」。
※受益人申領保險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本公司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致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第十四條與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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