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計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計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 「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計入祝壽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第十二條與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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