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補充說明 |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 「保險金額※」、「應已繳總保費」二者取其較大者。 ※若為期繳者,保險金額需另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 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約給付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
| 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 「保險金額※」、「應已繳總保費」二者取其較大者。 ※若為期繳者,保險金額需另 加計未到期保險費。 |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依約給付之。 | |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另給付「保險金額」x1倍。 |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 故者,依約給付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陸地 | 另給付「保險金額」x1倍。 | 被保險人自遭受「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同時符合搭乘陸地、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 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給付之計算,依約給付之。 |
| 水上 | 另給付「保險金額」x2倍。 | ||
| 空中 | 另給付「保險金額」x3倍。 | ||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電梯/溺水) | 另給付「保險金額」x1倍。 | 被保險人非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遭受「特定意 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同時符合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 人,其特定意外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
| 意外身故遺族關懷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保證給付12個月) |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內身故者,自身故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依約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不受契約終止之限制。 | |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0%(保證給付10年) | 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自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依約給付之,不受契約終止之限制。 | |
| 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 「保險金額」x50%x失能程度1~11級給付比例(5%~100%)。 |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內,致 成「傷害失能」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依約給付之。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傷害失能」時,保誠人壽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為限。 | |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0%(申領以一次為限) | 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內,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依約給付之。 |
| 繳別 | 繳費年期 | 保險期間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 |
|---|---|---|---|---|
| 躉繳 | 躉繳 | 5年 | 20足歲∼70歲 | 100萬~6,000萬 |
| 10年 | 20足歲∼70歲 | |||
| 15年 | 20足歲∼65歲 | |||
| 20年 | 20足歲∼60歲 | |||
| 25年 | 20足歲∼55歲 | |||
| 30年 | 20足歲∼50歲 | |||
| 分期繳 | 5年 | 5年 | 20足歲∼70歲 | |
| 10年 | 10年 | 20足歲∼70歲 | ||
| 15年 | 15年 | 20足歲∼65歲 | ||
| 20年 | 20年 | 20足歲∼60歲 | ||
| 25年 | 25年 | 20足歲∼55歲 | ||
| 30年 | 30年 | 20足歲∼5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傷害失能安養保險 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身故遺族關懷 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 金或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3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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