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接受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進燒燙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另行給付「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
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費用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每次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不含住院與出院當日),因該次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日數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不論該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爾後各期的保險費,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要保人若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依第九條辦理附約的終止或依第十八條辦理住院保險金日額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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