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一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十一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下列約定辦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除保單條款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以2.25%之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一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十一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除保單條款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以2.25%之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二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二。
二、第十三保單週年日(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二五。
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前項生存保險金採月給付方式,本公司將每一保單週年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預定利率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
下列情形如有當年度未支領之生存保險金餘額時,本公司將按預定利率一次貼現給付: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契約。
二、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或因第十三條失蹤。
本條所稱預定利率係為年利率2.2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保險金額」之一點零二二五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 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 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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