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保誠人壽「實利充沛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四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十五保單年度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四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十五保單年度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五保單週年日:「應已繳總保費」的百分之零點九。

二、第十六保單週年日(含)以後:「應已繳總保費」的百分之零點六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與本公司約定前項生存保險金採半年給付方式、季給付方式或月給付方式,本公司將每一保單週年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預定利率及給付方式換算為每次應給付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額給付者,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年之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將給付至「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如留有不足一期應給付金額者,本公司將與當期給付金額一併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額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投保規定

保險期間繳費年期投保年齡投保限額(以元為投保單位)
最低最高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10年0歲~65歲10萬6,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本契約條款 第十三條與 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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