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七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六六。
被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限額(以元為投保單位) |
|---|---|---|---|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 3年 | 15足歲~70歲 | 10萬~6,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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