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依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經過保單年度乘以一點一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按「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滿期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但扣除已領取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經過保單年度乘以一點一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15足歲~65歲。
15年:15足歲~60歲。
20年:15足歲~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不保事項】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