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累積總給付金額限制:「住院醫療日額」之1250倍) | |
|---|---|---|
| 1.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日) | 住院30日(含)以下 | 住院醫療日額x實際住院天數 |
| 住院31~90日 | 住院醫療日額x2倍x實際超過30日的住院天數 | |
| 住院91日(含)以上 | 住院醫療日額x3倍x實際超過90日的住院天數 | |
| 2.重大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0.5倍x實際住院天數 | |
| 3.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保險金(每日) | 住院醫療日額x2倍x實際住院天數 | |
| 4.重大手術保險金(每次住院) | 住院醫療日額x50倍x手術項目比例(50%~300%) | |
| 5.重大手術暨重大疾病特別看護保險金(每日) | 住院醫療日額x1.5倍x實際住院天數﹙最高30日﹚ | |
| 6.住院醫療關懷保險金(每日) | 住院醫療日額x0.5倍x實際住院天數 | |
| 7.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前後2週)(每日) | 住院醫療日額x0.25倍x實際門診天數 | |
| 8.急診保險金(每次住院) | 住院醫療日額x1倍(住院超過3日(含),則提高為2倍) | |
| 9.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每次住院) | 住院醫療日額x2倍 | |
| 10.身故﹙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 住院醫療日額x1,250倍-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 | |
| 11.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豁免保險費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累計已領 取之各項保險金數額已達其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千兩百五十倍時,則無「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額(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 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總保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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