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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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接受眼睛手術診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眼睛手術比率表」所載比率及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眼睛手術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比率之和計算眼睛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此比率以100%為上限,核算給付金額。但該項手術項目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十七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接受眼睛處置診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眼睛處置比率表」所載比率及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眼睛處置保險金」。
同一次處置中接受二項以上處置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比率之和計算眼睛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眼睛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處置項目給付比率,此比率以20%為上限,核算給付金額。但該項處置項目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一項第七點及第四項所列舉之處置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條件且須「住院」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眼睛手術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四保單年度起,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特定眼睛手術表」所列之手術診療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每保單年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之申領以兩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且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雙目均「失明」者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三十倍乘以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保險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10%乘以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四日(含)以上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15%乘以被保險人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兩百五十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將等比例減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下列約定時間,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提供符合保單條款附表四「身體健康檢查項目及體位類型表」所列身體健康檢查項目之檢查報告:
一、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
二、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該保單年度第九個月。
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依通知約定之內容及方式,提供本公司前項之檢查報告。本公司將依其結果審核被保險人於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對應之體位類型及「健康管理係數」。
前項之「健康管理係數」,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適用;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於保險年齡達十七歲之保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提供之檢查報告未達標準或未依通知約定之內容及方式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提供檢查報告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管理係數」。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該期間,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一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管理係數」;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者,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該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管理係數」。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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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須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須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第 26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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