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10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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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比率表」所列之手術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比率表」所載比率給付「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比率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之一項手術。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手術比率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但該項手術項目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條件且須「住院」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只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創傷縫合處置比率表」所載比率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接受保單條款附表四「特殊醫材補助手術表」所列之手術時,本公司按手術治療日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特殊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保險金額」之十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殊醫材補助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任一「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依下列方式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保險金額」之一百倍。
若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特定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約定辦理契約的終止或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
本公司給付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兩千五百倍為限。
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將等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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