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之2倍x保單條款附表一「眼睛手術比率表」及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
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比率之和給付。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此比率以100%為上限,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之2倍x保單條款附表二「眼睛處置比率表」及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
同一次處置中接受二項以上處置時,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比率之和給付,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處置項目給付比率,此比率以20%為上限,核算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x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
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特定眼睛手術表」所列之手術診療時,保險金額之5倍x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每保單年度以給付1次為限。
保險金額之30倍x事故當時適用之「健康管理係數」,保險期間以給付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睛手術、眼睛處置或導致雙目完全失明時,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疾病」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所致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眼睛手術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手術」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第十七項所列舉之手術。
※「處置」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第一項第七點及第四項所列舉之處置。
※「健康管理係數」係指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用以評估被保險人健康狀態而計算相關保障之乘數。為鼓勵被保險人維持健康,於第一保單年度第九個月,依保單條款約定方式參加身體健康檢查並提供檢查報告,經本公司審核結果符合A+級體位標準,第二保單年度起可適用A+級「健康管理係數」。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並以自失明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所稱「保險金額」,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眼睛手術保險金、眼睛處置保險金、眼睛手術住院保險金、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250倍為限,要保人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累計給付總額上限將等比例減少。
| 投保年齡 | 投保限額(以仟元為投保單位) | |
|---|---|---|
| 最低 | 最高 | |
| 20足歲~49歲 | 2萬 | 5萬 |
| 50歲~65歲 | 3萬 | |
| 20足歲~49歲 | 5萬 | |
| 50歲~60歲 | 3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須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須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第 23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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