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七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繳費期滿後,且保險年齡達60歲之保單週年日起,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第十三項之「重大疾病」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其可申請額度以「基本保險金額」的30%為上限,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僅得申請一次。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之「基本保險金額」後,本公司將按下列二者相乘所得之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且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將按提前給付之「基本保險金額」減少之,該減額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一、以申請提前給付之「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依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之規定所計算之金額。
二、按本契約保額轉換表(附表三)。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以該減額部分對應本契約「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本公司依本條款約定給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會計年度(紅利決算基準日12月31日)結算之實際累積營運結果及各該保險單依條款附件「保單紅利計算與分配說明」所載之方式計算下列分紅保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額分紅保額」於屆滿第五保單年度起之各保單週年日分配,「額外分紅保額」於屆滿第五保單年度起適用。
1.「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或契約失效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3)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於被保險人請領「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時給付減少之「基本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七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 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 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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