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保誠人壽「新美利29外幣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七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附表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任一「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傷病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會計年度結算之實際累積營運結果及各該保險單依條款附件「保單紅利計算與分配說明」所載之方式計算下列分紅保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增額分紅保額」於第三保單週年日(含)起之各保單週年日分配,「額外分紅保額」於第五保單週年日(含)起適用。

1.「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一年內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健康險給付部分,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該部分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7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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