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計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計入祝壽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每年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分紅保額,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並自第11保單周年日開始分配:
1.「增額分紅保額」:每年分配一次。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所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宣告日起一年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日後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所計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第十四條與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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