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三、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八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五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公司分配予分紅保險單之分紅保額,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紅利盈餘金額及該金額應予分配給分紅保單之比例,並依據附件之「紅利分配計算方法」計算而得。
前項分紅保額每年宣告,「增額分紅保額」與「額外分紅保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別自屆滿第二及第五保單週年之日開始,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含第二及第五保單週年日)分配,如有本條第四至六項之情形,則依各項約定之方式給付。
倘依第二項「紅利分配計算方法」得有「增額分紅保額」及「額外分紅保額」,則依下列情形給付:
一、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二、當要保人辦理終止契約,本公司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詳本條第六項第三款)。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將小於「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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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本契約條款 第十四條與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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