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按診斷確定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特定傷病」時,僅給付一種「特定傷病保險金」。
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3.「應已繳總保費」。
除依上述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1.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2)「應已繳總保費」。
除依上述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2.若要保人選擇保險金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為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定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給付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另依保單條款「分期定期保險金的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約定辦理,不因保險契約終止而無效。
本公司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分紅保額,作為下列紅利分配之基礎:
1.「增額分紅保額」:自屆滿第三保單週年之日起每年分配一次。
於下列時點一次給付之: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2.「額外分紅保額」:包含「長青額外分紅保額」與「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自屆滿第五保單週年之日開始,宣告日一年內有效,並不逐年累積,因此每年公佈之「額外分紅保額」可能較前一年度增加,亦可能減少。
(1)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長青額外分紅保額」。
(2)要保人終止契約時,給付「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註1:若已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者,仍以未罹患狀態計算其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上表所列「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本商品有關「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的給付為人壽保險,而「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為健康保險。
※本商品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但「癌症(重度)」則為九十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特定傷病。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或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條款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任。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除外責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殺未逐、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或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健康險給付部分,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該部分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7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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