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保誠人壽「好照投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九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五十倍。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符合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仍以未曾符合該狀態計算其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九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五十倍。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仍以未曾符合該狀態計算其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除依前二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九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五十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仍以未曾符合該狀態計算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九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五十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已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仍以未曾符合該狀態計算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除依前二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五十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之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 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基準日」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基準日」起每屆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於「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基準日」屆滿一年之日起及其後各年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將於該年度屆滿週月日內(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最多以二百四十次為限。

因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仍有未領取之續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九條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前項所稱未領取之續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身故年度內之週月日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一次貼現金額。

本條所稱週月日,係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基準日」起每屆滿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本契約屆「保險期間屆滿日」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仍將依照本條前述各項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暨第二十六條之條件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不受契約期滿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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