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額外分紅保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四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外,另將「累積已分配增額分紅保額」及當時有效之「長青額外分紅保額」合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為分期定額給付者,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約定將每年之分期定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 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十八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7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