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終止。
若本契約已繳總保費超過前項當年度保險金額,本公司按已繳總保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時為準,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本契約已繳總保費超過前項當年度保險金額,本公司按已繳總保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而致死者,本公司仍依本 契約 第九條之約定處理。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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