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內容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1) | 身故 | 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2)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3)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
| 完全失能保險金(2) | 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 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2)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3)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
| 祝壽保險金(3) | 「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 | 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 (1)「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保險金額」 (2)「保險期間屆滿日」之「應已繳總保費」 (3)「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
(1)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2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 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2)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3)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15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附 ANLPLU1 6/11 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16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11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 第11條各項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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