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的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的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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