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若身故當時保險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契約仍在繳費期間內者,則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人民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 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人民幣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民幣收盤價即期買入匯 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 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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