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 (以萬元為投保單位) |
|---|---|---|---|
| 5年 | 躉繳 | 30歲~65歲 | 100萬~2,000萬 |
| 10年 | |||
| 15年 | 30歲~60歲 | ||
| 20年 | 30歲~55歲 | ||
| 5年 | 5年 | 20歲~65歲 | |
| 10年 | 10年 | ||
| 15年 | 15年 | 20歲~60歲 | |
| 20年 | 20年 | 20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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