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若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若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二、失能診斷確定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另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十年。
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死亡而仍有尚未給付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尚未給付之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以年利率1.5%為貼現率按複利方式計算其現值總和,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後,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重大傷害失能」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傷害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傷害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重大傷害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害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三倍給付。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非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時符合「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依照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自身故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給付意外身故遺族關懷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給付期限為六個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如身故受益人於給付期間內死亡而仍有尚未給付之意外身故遺族關懷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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